根據網紅軍嫂樊曉輝事件情況來看,樊小慧的軍人老公張海波在其婚內出軌,和一個遼寧盤錦的女子賀磊同居了,此行為構成犯罪嗎?咱們簡單的分析一下,從現有的網上的情況來看,樊小慧嫁給軍人張海波之后,兩人八年只見了四次面,張海波休假的大部分時間是和小三在一起的;現在被樊小慧公開給揭露了出來。
根據現行刑法典的規定,樊小慧的軍人老公張海波婚內出軌并與小三同居,這對兒“出軌的主角兒”雖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但有可能構成重婚罪。
簡單分析一下:
根據刑法典第259條的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他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首先、樊曉慧本人不是軍人,破壞軍婚罪保護的對象是軍人,其主要目的是保證軍人能有一個安定的心態和心理情緒,保家衛國,無后顧之慮。因此,她的老公或者那個小三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如果現役軍人出軌其他人的話,雖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但是現役軍人出軌為軍事紀律和軍事法令所不容,必定會對其進行規制和制裁的。此種出軌行為不僅僅是道德瑕疵,更為軍隊所不容,受害方可以向軍隊機關進行舉報。
我們再來說說,這二位出軌的“男女主角兒”是否構成重婚罪。
根據刑法典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存在著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就是有配偶重婚,就是有配偶了和他人結婚,這是毋庸置疑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對于婚外情的一方,重婚罪是成立的,應受刑事處罰。第二種情形是針對小三或者二爺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這也是觸犯了刑律的。
從表面上來看,刑法典的此條規定,只有這兩種情況,但實際當中、還有隱藏著第三種情況。這個第三種情況是大家比較常見或者經常咨詢的問題,即婚姻當中的丈夫或者妻子與他人同居,能否認定為重婚罪呢?
能否認定?這里有一個關鍵點,就是出軌的“男女主角兒”是否以夫妻的名義進行了同居,如果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的話,那么肯定可以認定為重婚罪成立的。假設本案中的樊小慧的丈夫張海波和小三叫賀磊的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的,那無疑構成重婚罪。
但是、有一點必須要說明,即張海波本人系軍人,軍事法律是特別法的性質,所以在適用法律方面,按照特別法(軍事法律)優先的原則,所以應當由軍隊方面做出處理。
如果軍隊方面認為張海波本人敗壞軍隊形象,而作出直接勒令張海波本人轉業復員到地方去,那么轉業復員的地方權力機關可以根據樊小慧本人的舉報作出處理,如果出軌的“男女主角兒”被偵查坐實了存在著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的情形,那么、就可能觸犯刑律,不排除被以以重婚罪公訴的可能。
當然,受害方樊小慧可以《民法典》第1079條第二款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因照顧子女、老人等負擔較多義務的,要求張海波給予補償;同時根據本法第1091條的規定要求出軌的“男女主角兒”損害賠償。同時,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小三賀磊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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