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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日,星期二,農歷六月十五。)
“今日話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一、條文解讀:本條是對建設施工合同主要內容的規定。
建設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即建設單位與承包方即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當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
建設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是:
1.工程范圍: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地點、建筑物的棟數、結構、層數、面積等。
2.建設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整施工工程的時間或者期限,是重要的合同條款。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個整體的工程中有很多中間工程,前后相序,必須有明確的開工、完工時間,否則影響后續工程的開工。
4.工程質量:對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要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進行,合同應當規定清楚,并且由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5.工程造價:在以投標招標方式訂立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果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的部分的投資為工程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后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發包方必須全面、客觀、及時的交付給施工人,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應當明確約定,由哪一方承擔這個責任。
8.撥款和結算:采用何種方式撥款、結算,合同均要明確約定:
(1)預付款;(2)工程進度款;(3)竣工結算款;(4)保修扣留金。
9.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的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規范,應當遵守。
10.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施工工程在辦理移交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施工質量缺陷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維修、更換。對于建筑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國家都有明確的要求。
11.相互協作條款:各方當事人不僅需要各自積極履行義務,還需要相互協作,協助對方履行義務。
二、案例解析:寶鴻照明公司與鴻森旅游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鴻森旅游公司在開發某景區項目過程中,將景區的亮化工程項目交給王某承建。2017年9月26日,鴻森旅游公司支付王某工程款30000元。寶鴻照明公司認為王某僅是公司業務負責人,工程項目原材料的采購、施工人員的安排及其工資支付均由該公司負責,因此,寶鴻照明公司才是項目工程的施工方,鴻森旅游公司應將工程款支付給寶鴻照明公司。鴻森旅游公司認為工程的直接對接人為王某,且并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為此,雙方產生糾紛,訴至法院。
(二)、法院判決: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等條款。寶鴻照明公司并未提供與鴻森旅游公司簽訂的書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未提供由鴻森旅游公司簽字認可的工程核算單。鴻森旅游公司辯稱其與王某之間存在亮化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其提供了向王某支付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加以證明,故對寶鴻照明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寶鴻照明公司提交的王某曾在其公司任職的文件,不足以證明王某完成案涉工程系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且未提交已完工工程造價結算的相關憑證,不能證明欠付工程價款的具體金額。故寶鴻照明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三、案例點評: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施工合同是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本案中當事人之間并未訂立書面形式的建設施工合同,法院只能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并按照舉證責任的分配確定案涉合同關系的實際當事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施工合同,并在其中對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作出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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