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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1日,星期五,農歷六月二十五。)
“今日話題”——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條文解讀:本條是對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特點,是集體財產集體所有、集體事務集體管理、集體利益集體分享。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即農民集體財產集體所有的基本內容。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具體的組織形式依照民法典總則編第99條規定,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第101條第2款規定,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農民集體行使集體所有權,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的重大事項是: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2.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3.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4.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5.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案例解析: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山鎮Y村徐某等1031戶村民訴M集團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2000年11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鼓山鎮Y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Y村村委會)以現金形式出資15萬元,占股權30%,某百貨集團有限公司以現金出資35萬元,占股權70%,共同設立H日用百貨批發交易市場有限公司。2011年6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關于同意M集團等三家企業出資人變更的批復》,其中載明“同意將福州H日用百貨批發交易市場有限公司70%股權(實際出資294萬元)變更為M集團持有?!?010年9月12日,福州市政府將包括福州H日用百貨批發交易市場在內的福州市臺江區鰲峰路各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整體搬遷至閩侯縣南通鎮。2012年,福州市政府作出征收福州H日用百貨批發交易市場(即福州市晉安區日用品批發交易市場A1-A5號樓)房屋的決定;同年10月31日,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福州市拆遷工程處同Y村村委會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約定Y村村委會獲得一次性拆遷補償費112914490元,該補償費包括區位補償費、搬遷獎勵費、房屋貨幣補貼費、舊房補償費、裝修補償費、搬家補助費。2012年11月,M集團與Y村村委會簽訂《協議書》,約定由Y村村委會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H日用百貨批發交易市場5座房屋面積70%歸M集團,余30%歸Y村村委會;并約定Y村村委會先領取30%的拆遷補償款,M集團領取40%的拆遷補償款(不含搬遷費、裝修費等所有的拆遷補助費,該拆遷補助費作為Y村村委會負責清退商戶的費用),余下30%的拆遷補償款(不含搬遷費、裝修費等所有的拆遷補助費,該拆遷補助費作為Y村村委會負責清退商戶的費用),Y村村委會必須在收到30%的拆遷補償款后3個月內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之后,Y村村委會向福州市拆遷工程處領取了3000萬元并發放給村民。
2014年12月12日,Y村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到會代表75人一致反對追認上述《協議書》的效力。Y村村委會村民代表大會據此形成決議,不予追認Y村村委會與M集團就拆遷款分割事項簽訂的《協議書》。2015年10月19日,徐某等1031戶村民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撤銷Y村村委會與M集團簽訂的關于福州市晉安區日用品批發交易市場A1-A5號樓(即H日用百貨批發交易市場)房屋征收補償款分割的《協議書》的決定,確認該協議無效。
(二)、法院判決:法院認為,2009年3月16日頒布的《福州市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試行)》第二條“非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將確認的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按市場評估價折算成貨幣,由被拆遷人自行購房安置。市場評估價由房屋區位補償單價和舊房補償單價組成”。2006年7月24日頒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實行市場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房屋區位補償單價,是指房屋合法產權面積所對應的平均土地使用權補償單價”,則是對“房屋區位補償單價”術語的規定。根據上述兩條規定,2012年10月31日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福州市拆遷工程處與Y村村委會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中約定的一次性拆遷補償費中應包括被征收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補償費,故Y村村委會與M集團簽訂的《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分配的拆遷補償費中應包括土地補償費,M集團主張《協議書》中約定的拆遷補償費只針對地面建筑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Y村村委會系以現金方式入股H日用百貨批發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福州H日用百貨批發交易市場占用的26.70畝土地仍屬Y村村委會集體所有,因此《協議書》實際上處分了屬Y村村委會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根據《物權法》第五十九條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經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Y村村委會與M集團簽訂的《協議書》未經Y村村委會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且Y村村委會村民大會已于2014年12月12日討論并決定不予追認《協議書》的效力,故原審判決認定《協議書》無效并無不當。綜上,M集團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例點評: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權編第261條的規定。民法典物權編第261條沿襲了原《物權法》第59條的規定。本條對經農民集體成員決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詳細規定,符合實際情況,是獨具特色的所有權制度。本案中,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福州市拆遷工程處與Y村村委會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約定了Y村村委會獲得一次性拆遷補償費,根據相關行政規章,該筆補償費實際包含了土地補償費及分配方法。根據本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農村集體成員作出決定。但Y村村委會未經該村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就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福州市拆遷工程處簽訂處分土地補償費的《協議書》,且事后Y村村委會村民大會決定不予追認《協議書》的效力,因此《協議書》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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