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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慎!網絡直播可能涉及的多種違法行為

        劉智聰知識產權

        2019-01-2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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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時代的發展,網絡在中國被普遍應用,短短的幾十年間,網絡也誕生出了許多的娛樂形式,近幾年來,網絡直播成為當下年輕一代中非?;馃岬膴蕵纺J?,許多的直播平臺被建立,這也吸引了許多人從事網絡直播這個行業,里面的各種虛擬道具等與現實的金錢掛鉤,使網絡直播也成為一種職業。但在網絡直播過程中,涉及到很多知識產權問題,如網絡游戲直播、網絡直播配音等,如果不注意,可能會造成侵權,給他人造成損害。因此,為了研究其中涉及的法律關系,淺要分析網絡直播的行為是否侵權,對于直播者或是產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對于網絡直播的侵權行為的研究分析,其實在我國早些時候便有出現并被提出,但對于如今網絡直播行業的火爆,尤其是有著許多的網絡主播通過網絡游戲直播或翻唱等方式走紅,從而引來許多人爭相模仿,使得他們在不經意間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為此,許多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

        許多的人,進入網絡直播平臺,很快開啟了直播間,但他們對于知識產權的侵犯了解甚少。對此,當下最為熱火的兩項網絡直播行為:網絡游戲直播和網絡直播翻唱。借此兩項板塊網絡直播行為的分析,可以快速簡要地分析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侵犯知識。

        網絡游戲直播。

        在網絡游戲直播中,在通常的情況下,在大眾的認識中,是一名主播,通過某一直播平臺,開啟直播間,在直播間內,通過轉換自己在玩的游戲的換面,來進行直播,而這一切都是通過網絡來完成。而來觀看直播的觀眾,即可通過屏幕,直接觀看到主播所進行的游戲的畫面。但就此種情形來講,轉播畫面的這個情況是否侵犯到游戲本身的著作權呢?因此,我們要從網絡游戲直播這個行為開始做出分析,才能進一步談談其是否有構成侵權的要件了。

        “網絡游戲屬于游戲范疇,其開發、生產和設計與基礎規劃、藝術設計、計算機程序設計和音效密不可分。從作品著作權的角度來看,網絡游戲可以主要定位于計算機軟件,在著作權法意義上具有作品的性質。但若是單單只是以單個的定位要素來定位網絡游戲這個屬性,或許不夠嚴謹,如其中還包含了文字、音樂、美術等方面,在我認為,網絡游戲或許像是電影作品一樣,其中包含了許多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構成要素。當然,我國著作權法還沒有對于網絡游戲有專門的類別進行規定和規范。

        網絡游戲的直播,如上所說的,或許是通過對游戲進行時的畫面轉播來達成的,如果是單單的轉播,又如若是電影或是電視作品在未被授權的狀況下或許是侵權的。但網絡游戲直播的畫面與網絡游戲中的畫面卻不一樣,兩者存在著區別。網絡游戲直播時,會帶有主播的講解、與觀眾一起互動時的彈幕、還有觀眾給主播刷的一些道具,動畫效果等等。

        “區別網絡游戲畫面和網絡游戲實況畫面的意義在于,如果網絡游戲圖片的版權屬于游戲開發者,而網絡游戲實況圖片是原創的,盡管其創作需要網絡作品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但它們本身可以構成作品。游戲主機可以成為作者,享有版權,或排除第三方。未經同意使用?!?但盡管擁有了著作權,但對于游戲本身,也是侵犯了其他的著作權。

        在線游戲直播是否涉及其他侵權行為,如游戲權?在實踐中或許很少會出現,但是有一種情況可能被考慮到的,如果在游戲直播當中,主播完全不對網絡游戲直播畫面做任何的解說,也沒有彈幕等是只能構成獨創性的元素,那么就可能侵犯了著作權中的播放權。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廣播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廣播作品,以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方式傳播標志、聲音的廣播作品的行為。和圖像。

        網絡游戲直播是否屬于演出權范圍?其實在上面也有所陳述,網絡游戲從著作權屬性方面來講,是一種計算機軟件?!坝嬎銠C軟件作為具有功能性的計算機可讀文件,它是由0,1二進碼構成的代碼化文字作品,不具有使表演者可表演的特性,它不可能成為現場表演的客體。因此,網絡游戲直播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

        “游戲直播侵權第一案”簡要分析。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發現,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YY游戲直播網站等平臺對“夢幻西游2”的內容進行了廣播、錄制和轉播。談判失敗后,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

        這是網絡游戲直播侵權的典型案例。本案來源于華多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YY游戲直播網站和YY語音客戶端。玩家播放網易公司的“夢幻西游”網絡游戲內容。網易一審提起訴訟,稱其擁有《夢幻西游2》游戲中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游戲操作過程中的連續畫面屬于類似電影制作方式的作品,網易享有上述作品的權利。法院認為,創建大型、多玩家的網絡游戲,如涉案者,已經聚集了開發者的努力,而游戲屏幕作為網絡游戲“復雜”的一部分也不例外。不保護創作者的專有權,不允許或禁止其作品的傳播,不利于對開發者形成權利激勵,從而促進全社會智能產品的輸出?!肮膭顒撟饔幸嬗谏鐣髁x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立法目的。

        因此,法院一審認定,YY直播《夢幻西游》和《夢幻西游2》的行為屬于著作權侵權行為。根據YY所屬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玩游戲的熱度和YY前游戲主播的

        從這一案例中,或許給了游戲直播行業一個重重的打擊,這樣一來,游戲直播的成本將會大大增加,我認為是不利于其發展的。正是網絡游戲直播這個火熱的時代帶來了影響。但換一個方向想,這案件的結果,或許是一個進一步推進我國著作權法完善的一個助力。

        網絡直播的翻唱行為

        在很多的直播平臺中,除了網絡游戲的直播外,還有很多的主播在進行著翻唱的行為。例如被稱為第一網紅的“馮提莫”,就因為翻唱,吸引了許多的粉絲。他們經常有好的聲音,吸引了很多歌迷,并且在直播過程中演唱了各種歌曲,即使是在歌迷的臨時要求下演唱,但在直播中的配音行為是否會構成版權侵權?

        事實上,翻唱的概念很容易理解。有人會問,唱歌也是侵權行為嗎?那我們平時在KTV里唱歌,也算是侵權?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于此,我們可以來講講關于翻唱的概念??梢詫⒎譃槿N情形:分情形確認翻唱是否侵權:(一)把翻唱歌曲作為個人愛好僅供個人娛樂,這是不侵權的,或者是一般表演翻唱節目,沒有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用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也不屬于侵權。(二)配音的音樂作品以錄音制品的形式發表發行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以CD或者卡式錄音制品的形式進行配音屬于法定許可的范圍,但在兩個月內,著作權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法定許可的支付標準。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三)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用于電視直播和拍攝MV等商業目的,涉及侵權行為,包括在酒吧演唱和歌手翻唱的視頻在網上傳播等,可能涉及侵權行為。

        在實踐中,在線直播配音具有一定的商業性。當主播們翻唱過后,粉絲們會以虛擬道具的方式來打賞主播,而這些虛擬貨幣往往是與真實的貨幣掛鉤的。

        但如何確定直播網絡配音的性質呢?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如前所述,不屬于“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播放作品,以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方式向公眾傳播符號、聲音、圖像”的權利?!彼J定的“廣播行為”。也不屬于“以無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以便公眾在其個人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工作權利”。識別出的“信息網絡通信行為”。由于直播的特殊性,時間掌握在主持人手中。那么它是如何定性的呢?這種行為屬于“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的行為”,屬于表演權的行為。因此,歸根結底,網絡直播的行為僅僅取決于它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中的表演權。在現實生活中,粉絲觀看直播,往往不付費,只需登錄網頁觀看,表面上看,這種直播不盈利,那么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九款的規定,已經發表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社會收取費用,也不得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泄露。(五)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而對于那些所謂的“簽約主播”和“未簽約主播”通過虛擬道具來獲取報酬的,“至少從直播平臺的角度來講,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主播進行對他人作品的公開表演(翻唱),并不符合《著作權法》第22條第九款規定的情形,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即構成侵權行為。

        關于網絡直播中的行為,其實不單單是只有游戲直播和翻唱直播,還有其他類型的直播,會面臨著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對此要相當的重視,知識產權的發展,有助于權利人更好地保護權利,給更多的人帶來創作的信心。

        網絡直播正處于火熱的階段,一旦被侵權打擊,必定使整個行業發展變得緩慢,直播的成本必將增加,因此,對于網絡直播侵權的鑒定定性,還有以后的發展研究、立法,需要加倍的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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