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8年引起公眾熱議的電影——《我不是藥神》,帶給人們心靈的震撼。而電影的原型則為2013年轟動一時的“陸勇案”。這個案件中最直觀的是法與情之間的結合,同時也正因為這個案件的發生,推動了我國醫藥制度的深化改革,為大眾謀求了真正的利益。
在2002年,陸勇被檢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當時醫生推薦他服用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名為“格列衛”的抗癌藥。服用這種藥品可以穩定病情,但需要長時間維持服用。而這種藥品售價高達23500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個月需要服用一盒,加上治療費費用就更不堪重負了。2004年6月,陸勇偶然了解到印度生產的仿制“格列衛”抗癌藥與諾華公司生產的抗癌藥藥效幾乎一致,但是仿制藥的售賣價格僅為4000元。陸勇開始服用仿制“格列衛”,并于當年8月在病友群中分享了這一消息,隨后很多病友讓其幫忙購買此藥。為了方便給印度方面匯款,陸勇在網上購買了3張信用卡,并將其中一張交給印度公司作為收款賬戶。
2013年8月,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在查辦一個網絡銀行卡販賣團伙時,將曾將購買信用卡的陸勇抓獲。2014年3月19日,陸勇被取保候審,7月21日,沅江市檢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對陸勇提起公訴,起訴書中載明,2012年至2013年8月期間,陸勇通過網絡購買3張銀行卡,與印度制藥公司采用發郵件、QQ群聯系客戶等方式,在中國銷售印度生產的抗癌藥。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檢察院向法院請求撤回起訴,法院當天就對“撤回起訴”做出準許裁定。2015年2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案做出最終決定,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
了解一個事件,應該就其本質進行探尋。而要了解陸勇是否構成犯罪就更應該如此,檢察院一開始提起的訴訟內容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我們先來看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在這個案件中,陸勇確實是通過淘寶網購買了3張由他人身份信息開設的銀行借記卡,如果僅僅是看這一點的話,的確違反了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但刑罰是最嚴厲的處罰,我們不僅僅需要保護國家和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要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而且看待一名犯罪,不是依靠一個罪名和一條法律法規就足夠了的,法律是相互獨立但又相互包容的。在明確罪名時,需要結合各種相關的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公平公正的執法。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雖然事實表明陸勇確實購買并使用了他人身份登記的借記卡,但實際上,他只是使用了三張借記卡中的其中一張,另外兩張因為無法激活而沒有使用,這明顯并不滿足規定中的“數量較大”。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的內在原因是,陸勇本人使用借記卡并不是用來吸納自己在病友和印度公司中間的買賣行為而獲得的利益,這張借記卡只是用來溝通病友和印度公司的橋梁,一個中轉站的作用。病友們將錢匯至這個賬戶,統一收取購買藥品所需要的資金后,再由陸勇將該借記卡中的資金轉至印度公司。這整個過程中陸勇的行為并沒有對其他個人構成侵害,也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應當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依據這一點陸勇的行為應當被認為不是犯罪。
那么接下來看一下“銷售假藥罪”,我們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銷售”,而什么又是“假藥”?!颁N售”的字面意思是推銷售賣,那售賣的根本意圖是什么呢?是為了通過推銷的行為從中獲得利益。陸勇曾在QQ群向病友們推薦自己所使用的仿制“格列衛”,先不管這一行為是否屬于推銷,在這個案件中,陸勇的身份是一名因為慢粒性白血病而飽受折磨的患者,只是不忍心看到病友們同樣為了治療疾病而散盡家財,身心俱疲,而又因為印度公司生產的仿制“格列衛”跟正版的“格列衛”具有相似度極高的效用,價格卻比正版的藥品便宜許多,所以萌生的讓病友向印度公司購買藥品的想法。在這整個藥品運轉鏈中,陸勇僅是充當了溝通和交流的作用,而且從結果和病友們的證詞中可以看出陸勇在這個過程中并沒有獲得不當得利。陸勇的300多白血病病友曾聯名寫信,請求司法機關對他免予刑事處罰,這不就是對陸勇在整個案件中的行為一種詮釋嗎?假如陸勇從中謀取了巨大利益,那么病友們又怎么會如此維護陸勇呢?由此,陸勇的行為又怎么算的上是銷售行為?
而關于“假藥”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在案件中,根據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復函,公安機關所提到的“Cyno pharmaceutical Ltd”公司(也就是印度仿制公司)生產的3種藥物(陸勇和病友們所購買使用的抗癌藥物)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查詢庫中未查到藥物進口許可的相關信息,也就是說陸勇和病友們所使用的印度公司生產的仿制“格列衛”在我國并沒有進口登記,而沒有經過國家批準進口的藥品在我國的確是屬于假藥。在刑法修正案中表明,只要具有主觀故意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銷售假藥罪”,在主觀上陸勇的行為明顯并不是銷售,無論是在主觀意識方面還是在實際結果也即客觀方面,陸勇的行為都不存在“銷售”的狀態。在刑法的解釋技巧中存在著平義解釋,也就是按照該用語最平白的字面含義解釋,“銷售假藥罪”這個罪名根據解釋技巧可以理解為“銷售”和“假藥”,而“銷售”行為并不成立,也就是說我認為檢察院所提出的“銷售假藥罪”并不滿足銷售的條件,所以陸勇的行為并沒有構成該罪,而后來的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中同樣對此有載定。
“陸勇案”和《我不是藥神》之所以引起轟動,不僅僅是因為它們的真實性,更重要的是這是對人民普遍需求的一種反映?!瓣懹掳浮币鹆宋覈幌盗械尼t療制度改革,使中國在不斷向前發展的同時對公民生存問題更加注重。
2014年11月,國家發改委下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對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進行改革。
2015年5月,國家發改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七部委制定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
2015年8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批制度的意見》。
2016年,工信部、國家衛計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醫藥工業發展規劃指南》。
2018年,中國已經有19個省市相繼將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格列衛納入醫保。
2018年,中國開始對進口抗癌藥實施零關稅。
疾病在大家的心目中一直是可怕的字眼。對于大多數家庭而言,疾病意味著大量治療費用的支出,也意味著整個家庭的節衣縮食,而節衣縮食更有可能引發其他疾病的到來,這又代表著更多費用的需要。這好像陷入了一個無解的循環,但隨著醫療、藥品和社保制度的改革,這些狀況有了比較明顯的改善,我們堅信隨著其他制度的改革和生活水平的日漸提高,這些問題都會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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